第三十一条

有效

采取破坏性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的,由县级以上矿产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相当于矿产资源损失价值的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或拒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

地方法规 · 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