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由县级以上矿产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赔偿损失,没收越界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拒不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

地方法规 · 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