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未取得勘查许可证擅自进行勘查的,由县级以上矿产资源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罚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后,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的,处三万元以下罚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后,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 处三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停止违法行为并造成恶劣影响的,处六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