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五章 监督检查第二十六条有效自治州、市(县)人民政府、行委矿产资源主管部门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查处矿产资源违法行为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询问违法行为人和证人;(二)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三)对违法案件相关的书证、物证及其他证据先行登记保存,七日内作出处理决定。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期间,任何人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四)停止办理相关事项的审批和登记发证等手续。地方法规 · 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