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超越批准的勘查区块范围进行勘查的,由县级以上矿产资源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责令退回原勘查区块范围后,立即退回原勘查区块范围的,可以不予罚款;责令停止退回原勘查区块范围后,拒不退回原勘查区块范围的,处三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次以上超越批准的勘查范围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处六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