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民用机场管理条例/第四章 净空与电磁环境保护第四十八条有效通用机场的净空与电磁环境保护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通用航空企业应当做好通用机场净空与电磁环境保护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影响通用机场净空与电磁环境保护的活动。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8月1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