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有效

民用机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机场周边地区划定限制建设噪声敏感建筑物的区域并实施控制。确需在该区域内建设噪声敏感建筑物的,建设单位应当采取措施减轻或者避免民用航空器运行时对其产生的噪声影响。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会同航空运输企业等有关单位,采取技术手段和管理措施控制民用航空器噪声对民用机场周边地区的影响。

机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会同民用航空管理部门协调解决在机场起降的民用航空器噪声影响引发的相关问题。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