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民用机场管理条例/第四章 净空与电磁环境保护第四十三条有效运输机场所在地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会同民用航空管理部门,按照国家无线电管理的有关规定和标准,划定运输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并向社会公布。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包括设置在运输机场总体规划区域内的航空无线电台(站)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和机场飞行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8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