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民用机场管理条例/第四章 净空与电磁环境保护第四十二条有效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机场净空状况进行巡查,发现影响机场净空保护的情况,应当立即制止,并书面报告运输机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接到报告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对飞行安全的影响。机场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机场净空保护工作实际,构建无人机防控防御系统,加强对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无人机的防范工作。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8月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