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有效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机场净空状况进行巡查,发现影响机场净空保护的情况,应当立即制止,并书面报告运输机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接到报告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对飞行安全的影响。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机场净空保护工作实际,构建无人机防控防御系统,加强对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无人机的防范工作。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