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禁止在航空无线电台(站)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内,从事下列影响机场电磁环境的活动:
(一)修建架空高压输电线、架空金属线、铁路、公路、电力排灌站;
(二)存放金属堆积物;
(三)种植高大植物;
(四)从事掘土、采砂、采石等改变地形地貌的活动;
(五)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影响机场电磁环境的行为。
在机场飞行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内设置产生无线电波辐射的工业、科技、医疗设施,修建电气化铁路、高压输电线路等设施,应当征求民用航空管理部门的意见。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