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民用机场管理条例/第三章 安全运营与服务第三十一条有效机场管理机构应当组织航空运输企业以及其他驻场单位制定大面积航班延误应急预案,建立联动协调机制。发生大面积航班延误时,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启动应急预案,组织实施相关服务工作,并向机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民用航空管理部门报告;机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调集运力,安全、快速地疏散旅客。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8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