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机场管理机构、航空运输企业和有关驻场单位应当建立航班运行保障制度,加强协调配合,保障航班正点运营。

航班发生延误或者取消时,机场管理机构、航空运输企业应当及时公开发布有关航班延误或者取消的信息、原因及补救措施;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协调航空运输企业以及有关驻场单位做好服务保障和善后处理工作。

航班延误或者取消后,航空运输企业及其代理人对旅客提供的餐饮、住宿等服务以及经济补偿,按照国家规定、合同约定执行。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