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民用机场管理条例/第三章 安全运营与服务第三十二条有效在运输机场内从事零售、餐饮、航空地面服务等经营性业务,机场管理机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有偿转让经营权。机场管理机构应当与取得经营权的经营者签订协议,明确经营者服务标准、收费水平、安全规范和责任等事项,并督促其履行协议。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8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