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民用机场管理条例/第三章 安全运营与服务第二十八条有效机场管理机构对运输机场的生产运营进行统一管理,维护机场的正常运营秩序,为航空运输企业及其他驻场单位提供公平、公正的服务。机场管理机构与航空运输企业以及其他驻场单位应当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各方在生产运营、机场管理过程中以及发生航班延误等情况时的权利和义务,共同保障运输机场的生产运营。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8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