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民用机场管理条例/第三章 安全运营与服务第二十六条有效机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实际需要配备候机、餐饮、停车、通信、金融、医疗急救以及无障碍等设施、设备,设置规范、清晰的标识,使用规范服务用语,保持良好、整洁的服务环境,并提供相应的服务。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其管理的设施设备的维护,因管理维护不当,造成旅客、货主以及驻场单位权益损害或者财产损失的,机场管理机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8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