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民用机场管理条例/第三章 安全运营与服务第二十五条有效运输机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做好机场公共秩序和场容环境管理工作,按照有关规定维护机场的正常秩序,保障机场安全有序运营。航空运输企业以及其他驻场单位、经营服务单位、旅客、货主应当自觉遵守机场的公共秩序,维护场容环境。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8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