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运输机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做好机场公共秩序和场容环境管理工作,按照有关规定维护机场的正常秩序,保障机场安全有序运营。

航空运输企业以及其他驻场单位、经营服务单位、旅客、货主应当自觉遵守机场的公共秩序,维护场容环境。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