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禁止下列破坏运输机场场容环境和设施的行为:

(一)建筑工地不设置护栏或者不作遮挡,随意倾倒、抛撒、堆放建筑垃圾或者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平整场地;

(二)堵塞、侵占机场排洪渠道、排水设施;

(三)擅自占用或者破坏机场道路设施;

(四)损毁标志、标牌、电子显示屏、公用照明等公共设施;

(五)在露天场所和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树叶、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

(六)损坏花草树木和绿化设施;

(七)擅自设摊经营、兜售物品;

(八)禁烟区域内吸烟;

(九)其他破坏运输机场场容环境和设施的行为。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