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禁止下列扰乱运输机场秩序的行为:

(一)攀(钻)越、损毁机场防护围栏以及其他安全防护设施;

(二)无机场控制区通行证或者未经过安全检查擅自进入机场控制区;

(三)非法拦截或者强行登、占航空器,强占机场设施、设备或者飞行区;

(四)冲击或者堵塞值机、安全检查、登机、应急、货运等通道;

(五)随意穿越航空器跑道、滑行道、联络道;

(六)携带危险品进入航站楼、停车场、乘坐航空器或者在托运行李、货物中夹带危险品;

(七)在机场控制区内狩猎、放牧、晾晒谷物、驾驶车辆进行教练活动;

(八)谎报险情,制造混乱;

(九)其他扰乱运输机场秩序的行为。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