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孜藏族自治州防震减灾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五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未按照要求建设专用地震监测台网、未设立强震动监测设施的,由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到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地方法规 ·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8月1日第五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