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三条

有效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理: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办理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

(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准予批准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批准决定的;

(三)发现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严重失实或者地震安全性评价中有违法行为,不及时依法查处的;

(四)在办理抗震设防要求或者实施监督检查时,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为个人和单位谋取其他非法利益的;

(五)未将防震减灾工作纳入城市和社会发展规划,不开展防震减灾工作,城市建设不符合防震减灾规划,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和严重后果的;

(六)迟报、谎报、虚报、漏报、瞒报地震震情、灾情等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擅自向社会散布或者泄露地震预测意见、地震预报意见及其评审结果的;

(八)不按照规定制定地震应急预案或者不依法履行地震的监测预报、灾害预防、应急救援、灾后过渡性安置与恢复重建等职责,造成后果的;

(九)擅自中止或者终止地震监测台网运行的;

(十)侵占、截留、挪用救灾资金、物资的;

(十一)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地方法规 ·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