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孜藏族自治州防震减灾条例/第五章 地震灾后过渡性安置和恢复重建第三十八条有效对清理保护方案确定的地震遗址、遗迹应当在保护范围内采取有效措施进行保护,抢救、收集具有科学研究价值的技术资料和实物资料,并在不影响整体风貌的情况下,对有倒塌危险的建筑物、构筑物进行必要的加固,对废墟中有毒、有害的废弃物、残留物进行必要的清理。地震遗址、遗迹的保护应当列入地震灾区的重建规划。地方法规 ·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8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