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孜藏族自治州防震减灾条例/第五章 地震灾后过渡性安置和恢复重建第三十七条有效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地方法规 ·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8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