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自治州、县(市)、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制定的地震应急预案,报上一级人民政府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地震应急预案,报同级人民政府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经营管理、生产经营和储备单位制定的地震应急预案,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地方法规 ·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