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地震应急救援物资和设备的储备保障制度,加强重要应急救援物资和设备的监管、储备、更新和使用训练,完善调拨和紧急配送体系,保证应急救援物资、设备、生活必需品、应急救援装备的有效供给。

鼓励支持家庭以及学校、幼儿园、社会福利机构、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常备地震应急包,应急包内必备维持生命的食物、饮水、药品及简单的生活和求救必需品。

地震灾害发生后,灾区人民政府必要时可以依法征用物资、设备或者占用场地,事后应当及时归还并按规定给予补偿。造成毁损或者灭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地方法规 ·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