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下列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地震应急预案:

(一)自治州、县(市)、乡(镇)人民政府及街道办事处;

(二)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三)交通、通信、水利、电力、供水、供气、供油等基础设施的经营管理单位;

(四)学校、幼儿园、医院、社会福利机构、宗教活动场所、大型商场、体育场馆、公共娱乐场所、车站、机场、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

(五)可能发生次生灾害的矿山、危险物品等生产经营和储备单位;

(六)广播电视、金融、保密、档案、文物、监狱等特殊设施的经营管理单位;

(七)大型厂矿、企业;

(八)其他应当制定地震应急预案的单位。

地方法规 ·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