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农牧区住房选址应当合理避让地震活动断裂带、地质灾害隐患区、山洪灾害危险区和行洪泄洪通道。

农牧区住房设计应当执行《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四川省农村居住建筑抗震技术规程》《四川省农村居住建筑抗震设计技术导则》《四川省农村居住建筑抗震构造图集》等技术导则的规定。

农牧区住房建设应当按照《四川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执行农村住房抗震设防和建设质量安全标准。

地方法规 ·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