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并免费提供达到抗震设防要求、具有地方和民族特色的农牧民个人建房通用建筑设计图纸,加强技术指导、工匠培训和信息服务等。鼓励支持、推广使用新型建筑材料。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应急管理、农牧农村等部门,依法负责农牧区住房建设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并建立质量安全和抗震设防工作监管体系,健全管理制度、激励机制。

地方法规 ·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