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乡建设等相关部门对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执行情况予以监督检查,必要时,邀请专业技术部门参与。

不符合抗震设防要求的,相关项目审批部门应当不予批复、核准或者备案,并出具不予批复、核准或者备案的意见书。

地方法规 ·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