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工程设计单位应当依法在初步设计阶段编制抗震设防设计专篇。

施工图审查机构在技术审查中,对不符合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抗震设防分类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建设单位更改。未更改的,不得颁发施工图审查合格书。

建设单位对建设工程的抗震设计、施工的全过程负责。不得明示或暗示设计单位降低抗震设防标准;不得在工程设计合同或合同以外,暗示、明示或附加条款限定工程含钢量;不得因施工图审查不合格,通过变更施工图审查机构逃避整改责任;不得擅自更改或者取消抗震设防措施;不得选用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国家有关标准规定的材料、构配件和设备。

工程设计单位对抗震设计质量以及出具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准确性负责,应当执行抗震设防专项论证、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意见。不得违反抗震设防要求、国家标准关于抗震设防类别划分规定、国家标准采取抗震设防措施和确定地震作用、使用失效旧标准、旧规范。

建筑材料生产企业和检测、检验机构应当对产品质量和检测、检验结果承担责任。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施工,对施工质量承担责任。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工程勘察单位应当按照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规章、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勘察合同进行勘察工作,并对提供的建筑场地抗震类别结论的正确性负责。

地方法规 ·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