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法律、法规规定进行抗震设防,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应当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按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确定;

(二)一般建设工程,按照地震动参数区划图确定;

(三)学校、幼儿园、医院、社会福利机构、体育场馆、博物馆、文化馆、影剧院、大型商场、交通枢纽等重点设防类建设工程的设计和施工,应当按照高于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1度的要求加强其抗震措施;

(四)抗震设防烈度8度以上地区,三层以上特殊设防类、重点设防类房屋建筑应当采用基础隔震、减震技术;

(五)房屋建筑结构更改与风貌改造应当符合抗震设防要求。

地方法规 ·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