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孜藏族自治州防震减灾条例/第三章 地震灾害预防第十五条有效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震害预测、地震活动断层探测工作,并将结果作为制定城乡规划与建设的依据,充分考虑当地的地震地质构造环境并采取工程性防御或者避让措施。建设工程选址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中的城市抗震防灾规划要求和城镇体系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村规划中的抗震防灾专篇要求。房屋建筑场地选择、地基处理、基础选型应当符合建筑抗震设计规范要求。地方法规 ·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8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