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孜藏族自治州防震减灾条例/第二章 地震监测预报第十四条有效新闻媒体报道与地震预报有关的信息,应当以国务院或者省人民政府发布的地震预报意见为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擅自向社会散布地震预测预报意见及其评审结果,不得制造、散布地震谣言。对扰乱社会秩序的地震谣言,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新闻媒体等部门迅速采取措施,予以澄清,及时向社会发布相关信息。地方法规 ·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8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