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已纳入自治州地震监测台网的台(站)、监测点正式运行后,不得擅自中止或者终止运行;因搬迁或者撤销等原因确需中止或者终止运行的,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法定程序报批后实施。

地方法规 ·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