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下列建设工程应当设置强震动监测设施:
(一)最高水位蓄水区及其外延10千米范围内有活动断层通过、遭受地震破坏后可能产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大型水库;
(二)处于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地震基本烈度7度以上并位于活动断裂带区域内的特大桥梁;
(三)抗震设防烈度为7度、8度、9度地区,高度分别超过160米、120米、80米的公共建筑;
(四)设计地震烈度为8度以上的一级、二级永久性水库水工建筑物;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建设工程。
地方法规 ·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