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下列工程应当建设专用地震监测台网并保持运行:
(一)矿山等重大建设工程;
(二)坝高100米以上或者库容5亿立方米以上的水库;
(三)库容1亿立方米以上,且水库正常蓄水区及其外延5千米范围内有活动断层通过的水库;
(四)库容1亿立方米以上,且受地震破坏后可能对重要城镇、重要基础设施造成严重次生灾害的水库;
(五)坝高80米以上或者库容1亿立方米以上,且位于地震基本烈度7度以上的流域开发梯级水库;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工程。
前款第一项规定的工程应当在投产前建设专用地震监测台网并投入运行;第二、三、四、五项规定建设的专用地震监测台网应当在开始蓄水前1年建成并保持运行。
尚未建设专用地震监测台网的,应当及时补建专用地震监测台网并投入运行。
地方法规 ·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