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天然气管理条例/第四章 经营管理与服务规范第二十七条有效天然气经营企业应当按照特许经营协议要求提供连续服务,不得擅自暂停、终止经营;擅自暂停、终止经营的,天然气管理部门根据情况,可以缩短特许经营期限,或者终止特许经营协议。天然气经营企业出现特许经营协议约定的暂停、终止经营情形时,应当事先公告,作出妥善安排,并在九十日前向天然气管理部门报告,经批准方可暂停、终止。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