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统计条例第二十九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相关证明和资料,不得拒绝、阻碍对统计工作的监督检查和对统计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不得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不得包庇、纵容统计违法行为。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