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统计条例第二十八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加强统计执法队伍建设,从事统计执法工作的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法律知识和统计业务知识,取得由国家统计局颁发的统计执法证。统计执法监督检查人员调离统计工作岗位时,应当交回执法证。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