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加强统计执法队伍建设,从事统计执法工作的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法律知识和统计业务知识,取得由国家统计局颁发的统计执法证。

统计执法监督检查人员调离统计工作岗位时,应当交回执法证。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