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9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相关证明和资料,不得拒绝、阻碍对统计工作的监督检查和对统计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不得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不得包庇、纵容统计违法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