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统计条例第二十七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有权就下列情形依法实施监督检查:(一)贯彻实施统计法律、法规的情况;(二)执行统计调查制度的情况;(三)报送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等情况;(四)统计资料的管理、公布、提供、使用情况;(五)涉密统计资料的保密情况;(六)统计工作中的其他情况。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