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举报统计违法行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公布举报统计违法行为的方式和途径,依法受理、核实、处理举报,并为举报人保密。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