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统计条例第十三条有效由省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单独制定或者和有关部门共同制定的统计调查项目,报国家统计局审批。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单独制定或者和有关部门共同制定的统计调查项目,报省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统计调查项目,报同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批。制定地方统计调查项目,应当同时制定该项目的统计调查制度,一并报请审批。经批准的统计调查项目、统计调查制度内容变更的,应当重新报请审批。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