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统计调查项目包括国家统计调查项目、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和地方统计调查项目。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实施国家统计调查项目、部门统计调查项目,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可以增加地方统计调查项目和内容。

地方统计调查项目应当与国家统计调查项目、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相衔接,其主要内容不得与国家统计调查项目、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的内容重复、矛盾。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