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统计条例第十四条有效统计调查项目经批准的,审批机关应当及时公布统计调查项目及其统计调查制度的主要内容;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作出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涉及国家秘密的统计调查项目除外。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