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八条有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规定职责负责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履行下列职责:(一)负责本辖区内物业管理工作,健全物业管理工作机制;(二)指导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指导和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履行职责;(三)调解物业管理纠纷;(四)指导、监督辖区内物业服务项目的移交;(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宣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