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8

In force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规定职责负责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本辖区内物业管理工作,健全物业管理工作机制;

(二)指导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指导和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履行职责;

(三)调解物业管理纠纷;

(四)指导、监督辖区内物业服务项目的移交;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相关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宣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