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8
In force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规定职责负责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本辖区内物业管理工作,健全物业管理工作机制;
(二)指导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指导和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履行职责;
(三)调解物业管理纠纷;
(四)指导、监督辖区内物业服务项目的移交;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相关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宣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