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五章 物业使用维护第五十一条有效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本息余额不足首期交存额的百分之三十时,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应当及时通知相应物业管理区域的业主委员会组织续交。续交方式、金额等具体事项由该物业管理区域管理规约规定或者业主大会决定。地方法规 · 宣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