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五章 物业使用维护第五十二条有效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经业主大会决定,可以根据维修范围以单元(幢)为单位进行表决。在老旧小区和电梯更新改造中,业主大会可以采取在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中约定委托表决、异议表决等方式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地方法规 · 宣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