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物业管理相关政策措施;

(二)建立物业管理信用信息平台;

(三)监督、管理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四)指导、监督各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监管工作;

(五)指导、监督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指导和规范物业管理市场行为、重大物业管理纠纷与投诉的处理;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地方法规 · 宣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