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有效装修人和装饰装修企业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不得侵占公共空间,不得损害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加强对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装饰装修房屋的管理。装饰装修工程开工前,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应当持有关资料向物业服务企业办理登记手续,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告知其装修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业主、物业使用人和修缮、装饰装修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遵守。物业服务企业对装饰装修活动进行巡查时,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予以配合。
地方法规 · 宣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